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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fā)新帖

        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梅州市梅縣區(qū)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辦法的通知

        mz168 2025-3-28 21:43:39      0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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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XFGS-2025-002

        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政府

        梅縣區(qū)府〔2025〕1號


        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梅州市梅縣區(qū)

        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區(qū)管委會、新城辦事處),區(qū)府直屬和省、市屬駐梅各單位:


        經區(qū)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新修訂的《梅州市梅縣區(qū)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梅州市梅縣區(qū)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及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建房〔2013〕26號)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梅州市梅縣區(qū)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本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及項目實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委托征收項目所在地鎮(zhèn)政府(扶大高新區(qū)管委會、新城辦事處,以下簡稱“實施單位”)承擔轄區(qū)內的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工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實施的征收與補償行為;房屋征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區(qū)發(fā)改、財政、住建、自然資源、市場監(jiān)管、司法、民政和人社、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工作,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征收補償及安置


        第四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危舊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本條規(guī)定及區(qū)政府計劃安排編制房屋征收計劃,擬訂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方案報自然資源部門匯總上報,經批準后實施。


        征收補償與安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征收范圍、補償方式、補償政策、補助和獎勵辦法、安置房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專存、專款專用。


        第五條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征地預公告發(fā)布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單位通過調取產籍資料、入戶調查等方式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裝飾裝修及附屬物、家庭成員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建檔。


        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對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根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如果在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時,已承諾在批準期限內因城市規(guī)劃建設需要無償拆除的,則不予補償。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實施單位應當將房屋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六條 住建部門及屬地政府應當根據相應的管轄權限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管和處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征地預公告或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后實施以下行為產生的增益部分均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的性質和用途;

        (三)房屋析產、買賣、租賃或抵押;

        (四)新辦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五)企業(yè)轉制、出售、租賃、承包、兼并;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七條 征地預公告或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住建、市場監(jiān)管、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相關手續(xù)。


        第八條舊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改建項目征求意見時,多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鎮(zhèn)(高管會、辦事處)社區(qū)(村)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人員等。


        第九條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房屋宗地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條 房屋征收補償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為依據。


        (一)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以及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二)被征收房屋權屬、結構、用途和面積的核定

        1.征收紅線范圍內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征收期間持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權屬證明向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如實申報登記。

        2.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以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未經登記或權屬登記記載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

        3.被征收房屋面積按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面積為依據,對未經登記或與現狀不符存在爭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組織相關部門調查認定,以選定的測繪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guī)范》GB/T17986-2000實測的面積作為評估依據。

        4.被征收房屋有兩戶以上產權人的,其共有部分的處理如有約定按其約定處理,如無約定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先由公證部門進行現場證據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確定權屬。確定權屬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進行。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的實現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相關附屬設施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第十二條第十一條第一項補償標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征收方案公布時,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第十一條第(二)、(三)、(四)項補償及補助和獎勵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在確定各征收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時另行確定。


        第十三條 同一征收項目的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tǒng)一標準。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從房地產評估機構庫中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原則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fā)布之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七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樓層、層高、朝向、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單位及相關人員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妥善保管并進行備案。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查勘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個別被征收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者拒不確認的,有關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結果中注明原因,對調查結果采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并及時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公示期間,應當安排相關人員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應當修正。


        第二十條評估報告送達后,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被征收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一條 征收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搬遷補助(補償標準在各征收項目的實施方案中明確)。


        選擇貨幣補償或重新安排安置地的,計算一次搬遷費;選擇回購安置房的,計算兩次搬遷費。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回購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


        被征收人選擇期房回購安置房并自行過渡居住的,過渡期限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過渡期后按用于回購安置房的拆遷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補償標準及過渡期限在各征收項目的實施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合法經營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由選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評估。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評估時點前一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qū)行業(yè)平均稅后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評估。停產停業(yè)期限的確定按6個月計算。


        評估時點前已停產停業(yè)的不給予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第二十四條征收國有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房屋,房屋征收部門將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征收人,承租人的搬遷及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等有關費用可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依法解除租賃關系。


        第三章 征收搬遷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統(tǒng)一的格式文本,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回購安置房房屋的地點、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雙方應按協議遵照執(zhí)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征收補償協議履行時,被征收人應將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證照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并由實施單位到原發(fā)證機關申請登記注銷;對非全部征收的房屋或土地,由房屋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將變更登記后的證照交被征收人。


        第二十七條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對個別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滿后,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補償安置協議交出土地,經催告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交出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報請區(qū)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做出征收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向被征收人送達,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前,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應當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實施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補償安置方式及獎勵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提供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或者回購政府安置房方式。


        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位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原則上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或者回購政府安置房方式;位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的,提供一次性貨幣補償、回購政府安置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申請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劃要求和“一戶一宅”等規(guī)定,屬地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積極協助安排被征收人以調整建房用地性質或老屋改建等方式進行就近安置。


        征收市政工程和機關事業(yè)單位、學校、企業(yè)廠房、倉庫及公共設施等鼓勵實行貨幣補償方式。


        第三十一條房屋被征收人選擇回購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回購安置房建筑面積1:1的比例申請回購,以面積就近原則合理選擇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達到安置房建筑面積50%的,方可選擇回購安置房,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凡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按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時間順序優(yōu)先選擇安置房。

        (二)所選安置房建筑面積多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市場單價進行結算(以當期住建部門公布的市場價格為準)。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規(guī)定回購安置房所需的辦證稅費由政府承擔,按市場價購買部分所產生的辦證稅費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

        (四)回購政府安置房的,根據回購安置房建筑面積(不含按市場價購買部分)一次性給予物業(yè)管理費補助。


        具體回購辦法及補助標準在各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三十二條對按期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根據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一定的市場差價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在各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人在簽約期內按期簽約并且按期搬遷交付拆除的,被征收人憑征收補償協議和房屋交接單領取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在各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五章 審計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審計、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全過程的監(jiān)管,以及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屬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審計。


        第三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本辦法與國家、省、市出臺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從其規(guī)定,原2019年12月23日印發(fā)的《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梅縣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梅縣區(qū)城鎮(zhèn)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梅縣區(qū)府〔2019〕10號)同時廢止。但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啟動征收但尚未實施完畢的房屋征收項目,仍繼續(xù)按照梅縣區(qū)府〔2019〕10號文執(zhí)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5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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